前言:-
人们对法令的诠译,往往都会在无心或有意之下,把自己想要的方向或意图添加进去,或是受到他人圈引而影响,于是乎,一样的法令就出现各种不同的版本,这是人之常情。
然而,不管多少个版本,最终都必需根据执法者对法令的诠译,因為执行的权力在他们手上。
当监考局已经以最直接、最清楚及最简单的方式回应我们后,我们能做的,就是要确保相关单位能正视法令。如果以身试法的去挑战而落得被对付的场面时,受伤害的不只是自己的团体,更影响整个华社。
最后,我们希望,在掌握了如此清楚明白的官方诠译后,相关单位能马上采取行动,撤销允许关中参与独中统考的决定,以免我们的60间独中受牵连甚至统考被令取消而直接影响到八万多名独中生。
还有两星期就是统考期了,我们没有本事阻止任何人犯法,我们希望不小心走错方向的团体,能悬崖勒马,纠正错误,保住华教的生存空间。
中文翻译如下:
马来西亚教育部
– 考试局总监就关中学生报考统考一事的回应:
编号:KPMSP.100-2/2/3
Jld. 3 (22)
日期:2016年
9月8日
马来西亚华校生协会
44A,
Jalan Pasar
41400
Klang
Selangor
先生,
有关私立学校关丹中华中学(注册号:CGAE002)
的学生报考统考事
我们引据以上所述以及您志期2016年9月2日的信函。
2. 谨此告知关丹中华中学,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
[550法令](附件1)中的第17、18和19条文下获批成立及注册为一所私立学校,并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3. 考试局必须在此确认统考(UEC)是一项只可以在60所华文独立中学执行的考试,并且在1996年教育法令
[550法令]开始实施后,符合60所华文独立中学的地位和统考维持现状(Status
quo)的一种情况。所以,关丹中华中学并不包括为华文独立中学,也不被接受执行统考。
4. 考试局必须澄清的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
[550法令]第69(1)条文指明:
“在没有获得考试局总监的书信批准的情况之下,没有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教育机构可以为任何教育机构的学生或是任何私人考生操作、准许或引致举行或操作、或者使用任何方式来涉或举行、操作任何考试。”
5. 也谨此通知,1996年教育法令
[550法令]第69(5)条文阐明:
“任何一个人如果抵触以上第(1)的条文,或是不遵守第(2)条文中的任何限制、条款或条件,将被视为犯罪。如被定案,将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我们对于您对以上事件的关注给予感谢。
谨此。
考试局总监
Datin
Nawal Binti Salleh
副本呈交予:
1.
马来西亚教育部总监
2.
马来西亚教育部副总监(政策)
3.
私立教育部门总监
4.
教育政策计划与调查部门总监
5.
彭亨教育局总监
信函:-
教育法令之:-
17.
国语作为主要媒介语
(1)所有在国家教育体制下的教育机构,国语必须是主要的教学媒介语,除了在第28条文下所设立的国民型学校或是在此条文下被部长豁免的其他任何教育机构。
18. 国家教纲必须被所有学校使用
(1)依据第(3)条文,部长必须确定一个教纲,并称之为国家教纲。此教纲必须被所有国家教育体制下的学校使用。
(2)在第(1)条文下确定的国家教纲,必须是在各自的学期结束时决定学生们的知识、技能和预计获取的评价,并且必须将主流科目和其他被分配的科目纳入课程表。
(3)至于私立学校,如果在国家教纲下的主流科目如课程表所示被教授,那么第(1)题条文将被视为已被遵守。
(4)部长可以随时在宪报公布增加、修改或改变课程表。
19. 学校必须准备学生们报考指定的考试
每一所学校必须准备学生们报考在此法令或任何在此法令中的规则所设立的考试,除非被此法令所豁免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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